為引導經營者規范自身網絡直播營銷行為,堅持正確營銷宣傳導向,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1.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傷害民族感情的不良營銷內容。
2.不得利用黨和國家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點或者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事件作為營銷內容。
4.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黨徽、黨旗及其圖案,以及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5.不得通過制造恐慌情緒、刻意引發粉絲沖突、惡意炒作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方式進行營銷。
6.不得含有展示血腥、恐怖、暴力、殘忍、自殘、虐待、色情畫面、聲音、文字等致人身心不適的不良營銷內容,以及展示過分裸露形象、不得體姿勢等低俗庸俗媚俗軟色情營銷內容。
8.不得利用“網紅兒童”營銷牟利,不得含有影響樹立正確認知和行為規范、誘導模仿與其能力不相符行為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營銷內容。
9.不得通過內容虛假的短視頻等方式誘導消費者點擊進入直播間,未經授權許可不得使用或者通過AI深度合成技術等方式偽造他人聲音、肖像剪輯拼湊音視頻為直播間制作引流短視頻廣告。
10.不得通過直播營銷與真實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相混淆的方式提升消費者信任度。
12.不得含有虛構成分含量、虛稱商品類別、與實物樣品表明的質量狀況、應當具備的性能不相符等與實質內容嚴重不符的標題營銷或者虛假、引人誤解的內容。
13.不得含有“神醫”“神藥”虛構商品或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功效等夸大宣傳商品或者服務性能質量、功能用途,以及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不當營銷內容。
15.不得通過虛構原價、虛假折扣、低標高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進行營銷。
17.不得通過虛構或者篡改成交量、預約量、收藏量、點擊量、轉發量、粉絲量等交易信息、經營數據、流量數據、互動數據,以及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或者好評前置、差評后置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開展營銷。
19.構成商業廣告代言的,不得未經使用商品或未經體驗服務向消費者進行推薦、證明。
20.使用應用深度合成服務的AI數字人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合理位置、區域進行持續、顯著標識,與自然人名義或形象進行明顯區分,不得采用技術手段刪除、篡改、隱匿區分AI數字人標識。
三、從事網絡直播營銷不得出現其他違法營銷情形
21.不得隱匿“誰在帶貨”“帶誰的貨”等應當披露的信息,經營者應當在直播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23.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以及“馳名商標”字樣等進行直播營銷廣告宣傳。
25.不得含有通過設定不合理比較條件、偽造對比結果等片面對比或者直接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廣告內容。
27.不得通過直播營銷銷售假冒偽劣、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等質量不合格產品,以及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未取得認證的強制性認證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等不符合人身財產安全保障要求產品。
28.不得通過直播方式無經營資質銷售食品,以及直播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9.不得通過直播營銷方式銷售違背金融、教育、醫療、房地產、漁業等國家相關政策的產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