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對溫嶺市奔迪鞋業有限公司在網絡平臺發布的廣告中含有虛假內容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730元的行政處罰,信息如下: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溫嶺市奔迪鞋業有限公司在*上開設網店,該網店用來經營銷售鞋類產品,2022年10月,當事人找人在公司自設*網站上發布“工廠產線 生產車間 生產人數101-200人 月產值201-500萬 生產質量認證CCC 管理體系認證ISO 9000”的廣告語,截止2023年12月7日案發,上述廣告語還在使用。經查實際上述“生產人數101-200人 月產值201-500萬 生產質量認證CCC 管理體系認證ISO 9000”的廣告語與事實不符,上述廣告的費用共計2900元,無其他費用。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本局認為:當事人在其經營的*網店上發布“生產人數101-200人 月產值201-500萬 生產質量認證CCC 管理體系認證ISO 9000”的廣告語與事實不符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罰款1073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瀟湘晨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