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賬號“市說新語”3月20日消息,市場監管總局于近日發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提供指引。
圖 | 截圖自“市說新語”
根據相關負責人回應,《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廣告主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或者貶損其他經營者。但部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過程中出現“一刀切”“簡單化”傾向,造成個別廣告行政處罰案件存在“過罰失當”的現象。
對此,《指南》針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包括“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以及與其含義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語做出調整指引。
從官方回應中可以看出,關于廣告絕對化用語存在一個誤會,那就是與一些平臺規定不同,原本的廣告法中沒有那么多極限詞,大多為“國家級”“最高級”“最佳”引申出的相似詞。
那么,《指南》實行后是否意味著廣告絕對化用語可以隨意使用了?答案是否定的。《指南》不意味著監管的放松,更不代表廣告絕對化用語不被限制。
根據《指南》第五、六條規定,以下情況可不受廣告絕對化用語限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未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表明商品經營者的服務態度或者經營理念、企業文化、主觀愿望的;
(二)僅表達商品經營者目標追求的;
(三)絕對化用語指向的內容,與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性能、質量無直接關聯,且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但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后果的,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用于對同一品牌或同一企業商品進行自我比較的;
(二)僅用于宣傳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時間、保存期限等消費提示的;
(三)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認定的商品分級用語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并能夠說明依據的;
(四)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注冊商標或者專利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廣告中使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注冊商標或者專利來指代商品,以區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的獎項、稱號中含有絕對化用語的;
(六)在限定具體時間、地域等條件的情況下,表述時空順序客觀情況或者宣傳產品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廣告絕對化用語屬于以上兩條規定的情形,但卻無法證明真實性的,仍然會依照《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總而言之,對于相關內容是否屬于廣告、廣告絕對化用語?是否應當予以處罰?還需結合《廣告法》和《指南》中的條例進行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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